新《公司法》對董事的權責進行了系統(tǒng)性調整,主要變化如下:
職權范圍擴展
?授權發(fā)行股份?:公司章程或股東會可授權董事會在三年內發(fā)行不超過已發(fā)行股份50%的新股,需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簡化增資程序。?
?審計委員會職權強化?: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財務報告、聘任財務負責人等,決議需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責任與義務
?忠實勤勉義務?:需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禁止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賠償責任擴大?:
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司賠償后可向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董事追償。?
控股股東指示董事損害公司利益的,需與董事承擔連帶責任。?
?清算責任加重?: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主體由股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