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發(fā)布日期:2009-12-26|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xiàn)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chǎn)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chǎn)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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