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56號發(fā)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8號《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