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石某,中共黨員,A省某局黨組書記、局長。2024年11月,石某聯(lián)系B省某局副局長牛某(石某原下屬,2024年9月提任),計劃利用周末時間到B省看望牛某。后石某安排工作人員以A省某局名義,向B省某局制發(fā)開展橫向調研工作的函。2024年12月某周末,石某未報經(jīng)上級審批同意,乘公車赴B省C市某局及所屬縣局,在牛某的陪同下,走馬觀花參觀業(yè)務平臺及辦公場所,并與工作人員簡單交流,僅為一般性了解情況,總時長不足2小時。后石某等人在本單位報銷差旅費并領取出差補助。此次橫向調研活動,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事后未形成調研成果。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于石某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石某赴B省開展的該橫向調研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屬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