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實踐中,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房產(chǎn)的情形并不少見。有的收受房產(chǎn)后未實際居住,有的收受行賄人代為支付的房款,有的收受有抵押貸款的房產(chǎn),有的收受行賄人與他人共有的房產(chǎn),上述情形各不相同,給受賄既未遂形態(tài)和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帶來一定的難度。如何準確認定涉房受賄的犯罪形態(tài)和犯罪數(shù)額,筆者認為,應當結合具體案情,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實事求是予以認定,尤其是要精準識別受賄犯罪對象和準確把握“實際控制”的既遂標準,由表及里、探究實質,從而依法精準打擊、懲治各類涉房腐敗犯罪。
基本案情
孫某,某市城管委黨組書記、主任。2016年至2024年,孫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助私營企業(yè)主李某中標該市多個園林綠化工程項目。
事實一:2017年3月,李某為感謝孫某的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