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選聘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2025〕13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資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資委,各證監(jiān)局,有關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資產評估機構:
為規(guī)范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選聘資產評估機構行為,推動提升資產評估業(yè)務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等,我們制定了《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選聘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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